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建设,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,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,根据国家教委及省教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学生违反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和校规校纪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下列各类处分:(一)警告;(二)严重警告;
(三)记过;(四)留校察看;(五)勒令退学;(六)开除学籍。
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,由班主任、级组提出处分意见,报德育处研究。给子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的报分管校长审批;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的报校行政会议讨论,校长批准。处分结论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,并在校内张榜公布,记入学生档案。
第四条 学生受处分后,能正确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显著进步的,在受处分一个学期后可中请撤消处分。撤消处分应由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,班主任签署意见交级组长,经德育处审查研究决定;申请撤消“留校察看”处分的须上报分管校长审批。
第五条 对旷课学主的处分,按上级颁发的学籍管理条例执行。
第六条 有如下违纪行为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。
1、 考试作弊且不听老师教育者;
2、 道德品质不良,有盗窃行为者;
3、 抽烟、赌博、谈恋爱、喝酒且经教育不改者;
4、 寻衅滋事,参与打架斗殴者;
5、 勾结校外人员干扰学校教育秩序者;
6、 侮辱、谩骂教师及有关执勤管理人员者;
7、 故意破坏公物,污损校园环境者;
8、 违反课堂纪律,干扰教学秩序者;
9、 为违纪学生提供伪证者;
10、其他违反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及校规校纪者;
第七条 违纪学生如有下列行为者,给予从轻处理。
1、 能主动承认错误,如实交待错误事实,检查认识深刻,确有悔改者;
2、 能协助学校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者。
第八条 违纪学生如有下列行为者,从重处理。
1、拒不承认错误者;
2、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、恐吓者;
3、曾受过处分者。 第九条 受学校处分的,在处分撤消以前,不得入团,不得评为“三好学生”,担任班、团干部或以评为“三好学生”的,撤消其职务和荣誉称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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